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。以下是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:
夫妻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共同到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。
需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,包括:
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(领)馆颁发的结婚证
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
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
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无误后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
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
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,可以申请离婚,需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相关证明
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。
在冷静期内,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
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结束后,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,确认符合离婚条件的,予以登记并发给《离婚证》,注销《结婚证》。
审查期内,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,可撤回离婚申请
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,交回结婚证,领取离婚证。
需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,包括:
户口证明
居民身份证
所在单位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
离婚协议书
结婚证
离婚协议书需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、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
建议:
离婚协议应详细列明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债务处理等具体事项,并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。
若有特殊情况或疑问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婚姻登记机关,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。